(記者林曼/綜合報導)台灣安博公司負責人黃博詮與中國盜版業者合作,侵權長達4年。新北地院審理後,依違反著作權法判黃博詮4年有期徒刑,且應賠償每個頻道250萬元,合計1億3250萬元,全案可上訴。
圖/黃博詮被判4年有期徒刑。(翻攝安博網站)
新北地院說明,黃博詮明知安博盒子之節目訊號係非法竊錄而來,與「許先生」等人共同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成立台灣安博企業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遭查獲日止,以盛智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安博公司名義,向通傳會、經濟部標準局委託之驗證機構送請審驗合格後,將合格標籤、商品檢驗標章等提供「許先生」等人標示於安博盒子,再出貨予黃博詮授權之代理商辦理進口,由代理商將安博盒子轉售予下游經銷商或零售商販售以牟利。
圖/應賠償每個頻道250萬元,合計1億3250萬元。(翻攝安博網站)
新北地院表示,黃博詮向代理商收取授權金營利,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處有期徒刑4年,至於台灣安博公司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以罰金新臺幣100萬元。
新北地院提到,合議庭審酌黃博詮參與「許先生」等人犯罪集團,負責讓安博盒子進口後於台灣地區上架銷售等事務,與不肖境外盜版業者、電腦程式技術業者藉由竊訊、輔助消費者安裝相應程式,共同形成一侵權上下游產業鏈,混淆、戕害一般民眾之遵法觀念,期間長達4年以上。
新北地院指出,其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數量眾多,自述每年獲利100至200萬元等語,且其係接獲重製及公開傳輸各頻道所製播之視聽著作眾多,故本件所侵害之視聽著作數量甚鉅,並因此影響消費者訂購有線電視之意願,足證黃博詮、台灣安博公司之損害行為屬故意並情節重大,酌定以每個頻道250萬元允當(合計1億3250萬元),逾此金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均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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