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苗栗地方檢察署吳珈維檢察官指揮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偵辦曾姓派出所警員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曾男之住處、辦公處所實施搜索,同日經檢察官訊問後,檢察官認為被告並無實際公務需求,卻在相關查詢系統虛偽填載具有公務需求而查詢數十筆民眾個人資料,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第41條、第44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嫌、刑法第213條、第220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嫌、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密罪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湮滅證據之虞而有羈押必要,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法院於今(27)日上午裁准羈押禁見。目前尚未發現曾男蒐集之民眾個人資料有整批大量流出之情事,本署仍將持續進行相關偵辦作為,確保民眾個人資料不受非法份子不當蒐集、利用。
本案係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經內部調查後,發現曾男疑有上開違法情事,進而對曾男為行政懲處並依法報請本署指揮偵辦。本署呼籲任何公職人員均不應濫用國家授予之職權侵害他人權益,如發現有相關犯罪事實,必將從速、從嚴偵辦,絕不寬貸,維護各界對公務員廉潔執行職務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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