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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廈海域爭端失控 更生黨主席明告金檢海巡

台灣好報/ 2024.02.23 17:06

【記者 吳勝峯/台北 報導】年初五發生的金廈海域爭端越演越烈,有一發不可收拾之態!更生黨主席吳軾子,決定於明(2月24日)上午10點半,到台北地檢署具狀告發金門地檢署檢察官包庇犯罪(刑法第125條1項3款),金門海巡署煙滅刑事證據罪(刑法第165條)、業務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2項)。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據吳軾子推判,2月15日發生在金廈的海難事件,眾所週知,按一般社會經驗法則也可以推知,該5名執行驅離任務的金門海巡人員,當天100%都一定帶有密錄器,及相關攝影器材,只是因為當天拍到的事實真相是:當我方海巡人員,在海上執行驅離大陸漁船越界捕魚事件時,大陸漁船拒絕受檢,而蛇行快速逃離。在海象多變,船艦不易緊急煞住情況下,不可抗力失控撞上大陸漁船造成翻覆,大陸漁民二人溺斃,二人獲救。

吳軾子認為整個過程,100%肯定的、絕對的都有密錄攝影,只是不願意,也不想拿出來公諸於世,他們擔心自己受刑責,也會連累上級長官受處罰,所以,狠下心,吃了秤砣鐵了心,決定矢口否認到底,口徑一致的說:都沒帶密錄器,這是眛著良心,公然撒彌天之大謊!

吳軾子提出下列疑點:
一、海巡人員每天出海執行任務時,都會有10-20分鐘的勤前教育,及3分鐘的「裝備檢查」,檢查是否有帶秘錄器,無線電對講機,槍彈,救生設備等?缺一樣都不許出海。

二、陳玉珍立委第一時間到現場,詢問海巡人員:你們當天有沒有帶密錄器錄影?海巡人員當場愣住數分鐘,不敢回答。依經驗法則,如果真的沒帶,應該立刻馬上回答「我們都沒帶」,為什麼不敢回答?就是因為可能長官已交代封口,或矢口否認。所以,才不敢回答。

三、金門地檢署檢察官,與金門海巡署行瀣一氣,企圖大事化小,一手遮天,才包庇海巡署,故意隱匿真相。而海巡署以為只要不拿出密錄器視頻,就可以各說各話,矇混過關,逃避刑責。

吳軾子表示,基於良知與正義感,並為避免此事引發兩岸不可預測的軍事衝突,義無反顧的勇敢挺身而出,具狀向台北地檢署提出本件刑事告發,讓最有公信力的台北地檢署受理本案調查。查明真相後,懲處相關違法失職人員,俾昭公信。並化解兩岸可能發生的軍事衝突危機,確保台海和平安全,則感幸甚!(照片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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