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建立國會調查·聽証權,並沒有構成侵害監察院監察權,也並不需要先釋憲,等合憲後再立法。國會履行「監督政府」「避免弊端貪腐」等重要事項,需要採取調查、聽証等手段,而賦予國會調查權·聽証權;以及因落實調查聽証而制定的藐視國會罪;所以應該是屬於國會履行憲定職掌,所當然必要賦予的權力。因而並不以憲法明定為必要。縱使憲法未明定,亦得以法律層級予以補充賦予調查權、聽証權及藐視國會罪。(圖/取自網路)
作者/蘇煥智
新國會已經正式開議,由於三黨均不過半,在野黨藍白合已穩定過半,所以這一屆的國會被期待為落實「國會改革」建立「調查·聽証權」最有機會成功的一屆。特別是在賴清德上任總統前,如果能夠完成國會調查·聽証制度,將是國會建立真正有監督牙齒,推動大改革的開始。
不過少數執政的民進黨政府的立場,卻從過去在野時代積極推動的立場,轉變為保守反改革,拒絕國會調查、聽証權的立場,真的是「換了屁股換了腦袋」。例如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就表示國會調查權涉及侵害監察院監察權,侵害孫文的五權憲法監察權,並宣稱在野黨國會議員是國會「毀憲擴權」。不過柯總召的立場,跟蔡英文2015年參選總統時的國會改革主張推動國會調查權·聽証權的立場,完全是背道而馳。也跟過去民進黨在野時,堅決主張「沒有國會調查·聽証權,等於國會沒有牙齒,無法落實監督」的民主核心價值背道而馳!
此外也令人擔心的是國民黨因為是孫中山先生創設的政黨,過去奉行五權憲法的理念,所以過去反對國會調查聽証權;也反對廢除監察院、考試院、司法院。不過幸好在2004年阿扁總統連任那次發生319槍擊事件,當時國民黨佔多數的國會特別制定「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委員會特別條例」,後來經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已確立的立法院的「文件調閱權」。但後續的立法及國會執行上卻仍然困難重重,毫無進展。幸好這一屆國會,國民黨的立場似乎更願意接受國會調查.聽証權,這是一個好現象。
其實我個人也認為建立國會調查·聽証權,並沒有構成侵害監察院監察權,也並不需要先釋憲,等合憲後再立法。憲法63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國會履行這些憲定職務及「監督政府」「避免弊端貪腐」等重要事項,需要採取調查、聽証等手段,而賦予國會調查權·聽証權;以及因落實調查聽証而制定的藐視國會罪;所以應該是屬於國會履行憲定職掌,所當然必要賦予的權力。因而並不以憲法明定為必要。縱使憲法未明定,亦得以法律層級予以補充賦予調查權、聽証權及藐視國會罪。柯建銘修憲說,祇是拒絕改革的託詞。
至於國會調查·聽証權是否侵犯憲法上監察院之監察權?憲法第90條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由於監察院原具有國會的性質,修憲後已完全喪失國會的特性,而成為一個具獨立性、準司法性質的行政機關的一種。其性質其實接近NCC的委員或公平會委員。至於憲法第 95 條:「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其實監察院的調查權並不能取代司法機關及檢察官的調查權,三者目的各不相同,也可以並存。至於國會的調查權跟獨立監察院的調查權並存,並不會發生衝突。所以國會調查權·聽証權並沒有侵犯監察院權限問題。
其實監察院、考試院、司法院(但大法官憲法法庭除外)在性質上均為政府行政權的範圍,這是一百多年前孫中山先生所犯的錯誤,才會創造出五權憲法的怪胎。三權分立才是當代民主憲政體制國家的共識。台灣憲政體制應該符合國際憲政體制的本質及潮流,不應該在過去百年錯誤的基礎上繼續空轉虛耗,阻礙國家的進步。賴清德及民進黨是否繼續延續蔡英文政府反民主反改革貪腐化的路線,國會調查權、聽証權制度的建立與否,應該是改革或反改革的指標!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蘇煥智,前台南縣長,曾任第二、三、四屆立法委員。台大物理系肄業,台大法律系畢業,輔大法研所碩士。現為台灣維新召集人,大員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