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交流過程中遇有「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情形時,「得經立法院議決﹍﹍,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採行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因此,即使要對大陸旅遊做出「禁團令」,也須經立法院議決和行政院公告的程序,而不此之圖做出的禁團令,只能證明是專制政權所為。(圖/取自網路)
作者/桂宏誠
春節假期開始的前一天,交通部觀光署突以新聞稿宣布,自即日「請」旅行業停止招攬大陸旅遊的團客,因為6月 1日起「不能出團」。筆者對此「禁團令」,翌日即在《優傳媒》發表了〈用新聞稿宣布禁令,是專制政府所為!〉一文,指出新聞稿中並未說明禁令是依據哪部法律的依據獲授權,這是專制政權才會做的事情。
春節假期結束後,在野黨立委高分貝質疑禁團令的法律依據何在?觀光署才終於「找出」是依據《觀光發展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明定旅行業等相關觀光行業若有「損害國家利益」之行為者,觀光署將給予罰鍰乃至於勒令停業等處罰。觀光署的說法是胡亂援引法律,因這條規定是授權觀光署對業者「已完成」行為予以處罰,不能作為預先限制的依據。
就算為避免業者「損害國家利益」而預先限制,法律條文的結構應該是「觀光署(主管機關)為避免國家利益遭受損害,於發生OOO……等情形時,得經OOO…(程序),限制或禁止OOO……等業者經營業務的範圍」。如此,對人民權利與自由有所限制的法律,才符合法律的明確性原則,行政機關也才說得上「依法行政」。
再者,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建構的兩岸關係而言,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人民組團到中華民國「大陸地區」旅遊,若扯得上適用「損害國家利益」之規定,卻是違背中華民國憲法的「兩國論」。
尤其,蔡英文和賴清德皆曾宣示過,會依據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兩岸事務。而台灣民眾到大陸旅遊正是兩岸事務,何以卻扯上了涉及主權爭議的「損害國家利益」呢?
因此,觀光署要扯也該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十項「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者,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之規定,認定團客大陸遊即對國家利益有所「妨害」,但卻未必會造成實質的「損害」。然而,兩岸人民關條例的主管機關是陸委會,但陸委會卻又隱身背後。
事實上,兩岸關係只應存在「臺灣地區的利益」。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九項之規定,兩岸交流過程中遇有「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情形時,「得經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採行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因此,即使要對大陸旅遊做出「禁團令」,也須經立法院議決和行政院公告的程序,而不此之圖做出的禁團令,只能證明是專制政權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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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宏誠,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及格,三進三出政府機關。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和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校名都不怎麼政治正確。目前擔任生涯第一個工作機構民主文教基金會的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