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土地公告現值每年調整一次,作為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基準。當民眾出售土地時,可能過了一年稅負成本就增加。為了節稅,可以利用每個人都有一次的「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不過如果已經使用過「一生一次」,該怎麼辦?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若已用過「一生一次」,另外還有「一生一屋」優惠稅率可以適用。當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主張按照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的土地增值稅課徵時,必須在出售前1年內或5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
根據財政部112年11月8日的令釋,出售前1年內或5年內,計算期間的基準日如下:
1. 出售土地於訂約之日起算30日內申報移轉者,以訂約日為基準;逾30日始申報者,以申報日為準。
2. 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法院拍定日為基準。
3. 法院判決移轉之土地,以向法院起訴日為基準。
4. 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以核准拆除日為基準。但提示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者,可以實際拆除日為基準。
5. 自益信託塗銷登記,回復原所有權人後移轉者,其往前推算之期間,應包括自益信託期間。
北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拆除改建中出售的土地,在辦理竣工戶籍登記時,須確定核准拆除日或實際拆除日,才能符合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申請條件。此外,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也是適用的條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