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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善盡職責 子女有權拒絕扶養

品觀點/記者 凌君浩 2024.02.16 17:09

父母扶養年幼的子女是人倫之常,子女長大後對父母也有扶養的義務,責無旁貸。法律上的「扶養義務」,指一定親屬間,有經濟能力者需對無法維持生活者,給予必要經濟供給的義務。近期,台灣發生數起因父母在子女年幼時,未善盡扶養責任,子女成年時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案例。

女子小玲(化名)出生後便遭生母拋棄,她從小由親戚扶養長大,國小時曾與生母、外公與外婆同住1年半,但家中經濟來源均仰賴外公、外婆務農持家,生母則整天濃妝豔抹與朋友玩樂,甚至多次毆打她。生母遭新北市府安置,要求小玲給付費用,於是小玲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士林地院認定生母在小玲出生後即未曾扶養,已違身為人母應盡之責任,若強令小玲成年後應扶養母親,顯違公平,裁准免除小玲扶養生母義務。

新北有1對兄妹年幼時遭逢父母離異,生母去大陸工作25年,如今,兄妹對生母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生母竟向兒女討20萬的扶養費,兒女也曾在她的身上「住了幾個月」,理應要支付她扶養費。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生母未盡扶養子女之義務,讓子女從小缺乏母愛,准許免除兄妹倆對生母的扶養義務。

74歲戴姓老翁年2023年提告,請求8名子女每月各給付扶養費2000元。由於戴當年外遇,拋棄妻兒,從沒拿錢養家;因此子女抗辯,父親離家失聯30多年,未盡扶養責任。法官認為,戴未扶養子女,成長過程也缺乏聞問,若仍令子女負擔扶養義務即顯失公平,免除子女扶養義務,裁定駁回。

子女扶養父母天經地義,但法界認為,當符合某些特殊情況時,得以「免除或減輕」子女的扶養義務。根據民法規定,「當小孩受父母為惡意遺棄、家庭暴力、性侵害等不法行為的受害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父母的義務。」

律師舉例說明,當父親離家多年,從沒照顧過孩子,可能構成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子女可向法院提起「要求減輕扶養義務」;若父親離家多年,自孩子出起從未看過或照顧,則此時子女可以進一步主張「構成情節重大」要求免除扶養義務。

但有人因「遺產分配不公」,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父母,律師認為,須舉證父親在精神上有無受到不法侵害,若可證明,自然可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但「證明中間的因果非常有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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