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時報 黃荷琇/臺北報導】
北市警局文山第二分局近日接獲民眾舉報,指稱一名男子於113年02月13日晚間19時許,在文山區景美舊橋頭燃放炮竹,違反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之規定。根據該條法規,此行為屬於違規行為,可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警方調查,已掌握當事人身份,並通知其到案說明,將依法移送法辦,以維護社會秩序和法治。
對於春節期間的燃放炮竹行為,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所副所長劉明旺呼籲市民,應遵守相關規定,切勿在道路上隨意燃放炮竹,以免觸法違規。警方將持續加強對此類違規行為的執法力度,確保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
原始新聞來源 燃放炮竹須謹慎|文二警籲民眾遵守法規 警政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