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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屋查獲爆竹煙火427公斤超量93倍 桃園消防局重罰!

台灣好報/ 2024.02.12 17:47

【記者 吳勝峯/新北 報導】大年初二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接獲檢舉,在八德區東勇街某貨櫃屋內查獲業者存放大量爆竹煙火,貨櫃內的火藥總量高達逾427公斤,超過管制量93倍,消防局當場裁罰業者罰鍰,並將爆竹煙火全數沒入。消防署提醒,爆竹煙火含火藥成分,民眾應依法販賣、儲存,依使用說明施放,如違反規定容易造成災害、人員傷亡及受到處罰,切勿以身試法。

春節期間業者時常看準商機大量進貨囤放爆竹煙火準備販賣。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儲存或販賣爆竹煙火達管制量時(如連珠炮管制量為火藥量10公斤、沖天炮為火藥量5公斤),場所負責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場所的位置、構造及設備等也應符合「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規範,例如與鄰近建物應有安全距離、為一層防火建築物、有防盜及安全監控設施等。消防署表示,一般民眾並未擁有符合規定的儲存或販賣場所,如違規儲存、販賣達管制量以上,可處6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春節期間民眾常會施放鞭炮、煙火增添熱鬧氣氛,消防署提醒,購買爆竹煙火時,務必認明附有認可標示的產品,並應確實遵照產品使用說明施放,違反者可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至於煙火彈等專業爆竹煙火,具備火藥量大、危險性高等特性,必須事先向當地消防局申請取得許可才能施放。如未經許可即運入、施放專業爆竹煙火,最高可處150萬元罰鍰。

大量違規囤積爆竹煙火如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易導致人命傷亡,消防署呼籲,切勿違規儲存、販賣爆竹煙火,並應注意施放安全,才不會發生危險。如發現疑似違規儲存、施放情形,可向當地消防單位反應(檢舉電話119),共同維護生活環境的安全。(照片消防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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