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聞 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2月9日晚間,綽號「麻糬」的鄭姓男子在台南東區生產路某燒烤店,遭燒烤店周姓負責人持摺疊刀刺殺,傷重不治身亡。10日南檢檢察官蔡佰達率法醫師進行相驗,初步判定左胸刺傷為致命傷。同日,台南地方法院法官晚間8時許裁定周嫌羈押禁見。
案發後,警方立即積極展開追查,9日晚間21時30分,將涉案3名犯嫌緝獲到案。全案依殺人罪嫌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10日經檢察官複訊,周姓被告聲押禁見;林姓被告5萬交保;陳姓被告3萬元交保候傳;郭姓被告飭回。
▲周嫌行凶之折疊刀。(圖/記者陳聖璋翻攝)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劉怡孜表示,周姓嫌犯否認殺人犯行,惟有證人之證述及相關事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本件尚有多人尚未傳喚到案或具結作證,以釐清被告及其他共犯於本案之分工及參與犯罪程度之深淺,為免串證,有事實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周姓被告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刑度極重,考量被告答辩及目前檢察官所提出之事證,綜合判斷被告涉案情節,以上開罪名之法定刑度而言,堪認確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況。
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又本件造成被害人生命喪失,犯罪情節非輕,對社會治安影響甚鉅。
因此,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對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處分尚屬適當,有羈押之必要並禁止接見通信。
據悉,72年次綽號「麻糬」的鄭姓男子,與生產路某燒烤店周姓負責人早有嫌隙,雙方透過臉書互嗆,2月9日晚間20時50分許,「麻糬」與其胞兄分別持器械及球棒前往該燒烤店尋仇。
雙方在店內互相拉扯扭打,「麻糬」遭周嫌持折疊刀刺殺,傷勢嚴重,經緊急送往台南市立醫院搶救,因傷勢嚴重,於深夜22時15分許宣告傷重不治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