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民眾如果出售受贈取得的房地產,一定要特別注意成本認定方式,以免搞錯仍會被課重稅!台北國稅局就舉出實例,一位王先生送給女兒一戶房地產,但女兒之後賣房時「搞錯取得成本」,以為虧錢賣屋「而申報交易損失」,但被國稅局查核,反遭課重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王先生於2016年6月16日以總價1,050萬元買下宜蘭縣一處房地產,並在2017年12月31日及2018年2月5日分別贈與房屋及土地給女兒,贈與總額未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王先生女兒在2021年9月19日以1,025萬元出售該房地產,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誤以父親原始購入價額1,050萬元列報為取得成本,而申報交易損失。
但經過國稅局查核後,依照規定,王先生女兒必須以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360萬元為取得成本,再減除必要費用30萬元及土地漲價總數額6萬元,因此重行核定課稅所得額為629萬元(1,025萬元-360萬元-30萬元-6萬元),按35%稅率計算補徵稅額高達220萬元。
此外,有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上市櫃公司股票,應如何申報遺產稅並計算遺產價值?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與其配偶的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該財產價值的計算,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時價為準。
若贈與的財產為土地者,則與其他財產種類價值計算稍有不同,如該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受贈人已移轉土地所有權者,為避免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重複課稅,依財政部90年5月21日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釋規定,以該土地「贈與時」的公告現值核計;反之,若該土地尚未移轉,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公告現值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