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超市「生鮮先生」擅自改變食品保存方式,還將過期食品以「即期品」方式販售,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刑法加重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高雄地檢署30日依法訊諭鍾姓負責人(36歲)、黃姓店長(35歲),2人均認罪並獲交保,經檢察官諭知,鍾姓負責人以200萬元、黃姓店長以20萬元交保,其餘3名店員則請回。
▲高雄連鎖超市售竄改效期生鮮肉品、火鍋料等冷凍食品有效日期販售。(圖/高雄地檢署提供)
高雄地檢署接獲情資,指派民生專組主任檢察官莊玲如、檢察官李侑姿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組成專案小組,積極偵辦該生鮮連鎖超市涉嫌販售過期冷凍食品之案件。經詳加蒐證後,檢察官李侑姿於1月29日親自帶隊指揮高雄市調查處會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兵分三路至高雄市鼓山區、苓雅區等該超市總(分)店進行稽查,當場查獲竄改效期的過期生鮮食品184包及有效期疑慮食品81包等食品,並傳訊嫌疑人5人到案說明。
檢察官調查,鍾姓負責人明知超市冷凍庫所存放的烤地瓜可樂餅、酒甘赤鯛、卡士達鯛魚燒與各類生鮮肉品及火鍋料等食品實際保存期限不滿1年,竟為牟取不法利益,先將各類食品拆封並以透明真空袋分裝後,等要上架販售時,再指示店員以店內POS機自行輸出自上架日起算1年為保存期限之標籤,貼於包裝上,在3家門市上架販售予不知情之消費者,亦有將已逾期之商品,以即期品方式在架上販售之情形,被告等以此方式牟取不法利益。
檢察官於執行當日,已指示衛生單位人員行政封存現場查獲之問題產品並協助處理過期商品下架事宜,全案檢察官亦將積極追查,釐清被害消費者人數及詳細不法獲利。
▲過期商品重新貼標上架販售。(圖/高雄地檢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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