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屏新101號」的陸籍船長汪峰裕,因涉嫌在公海下令槍殺4名索馬利亞海盜,汪回到高雄後就被逮補,依殺人罪起訴,法院一、二審均依殺人罪判刑26年,更一審改認定汪僅殺害一人,改判為13年徒刑,更二審維持判決刑度,汪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量刑及認事用法有誤,再度撤銷判決,將全案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陸籍漁船長汪峰裕13年前,受雇於高雄某漁業公司,擔任「屏新101號」遠洋漁船大副及代理船長,約期4年。受雇隔年,「屏新101號」停靠斯里蘭卡首都可倫坡補給,雇用了2名攜帶制式自動步槍的私人武裝保全。
然而,同年9月29日,當「屏新101號」在印度洋索馬利亞海域作業時,遭遇搭乘木造漁船的4名海盜騷擾。過程中,有艘不明漁船撞向木造漁船,木船翻覆後,4名海盜接連落水,汪卻下令名武裝保全朝海盜開槍,導致海盜全數中彈身亡;整個過程也被船員拍下,上傳到網路,引起國際關注。汪在4年前搭漁船回到高雄,就立馬被逮補。
案件經法院ㄧ、二審、更一審、更二審,最高法院認為,對於更二審中,汪被以殺人罪處斷,卻未併處罰金之刑,另外對於合法持有步槍後又稱違法,且量刑上也欠妥當,因此再度撤銷判決,案件回歸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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