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大雅百慕達鐵皮違章工廠發生大火,導致消防員謝志雄、張哲嘉2人殉職。謝男家屬認為消防局帶隊官有過失,要依國家賠償法求償800萬元,法院審理認為,消防員具特別權力關係,非屬一般人民,有已有撫卹,判家屬敗訴。
▲勇消家屬提國賠敗訴。(示意圖/shutterstock)
謝男妻子、子女主張,108年10月3日凌晨1點多,百慕達紙廠大火,煙熱瀰漫全區,內部完全無法辨識時,台中市消防局的小隊長無視全面燃燒,要求謝姓、張姓消防員入內執行煙熱監測任務。執行職務未依「無線電通訊原則」將直通頻道使用16號、未依規定執行煙熱監測,且執行監測沒有安排水線伴行有過失,導致消防員逃生不及殉職。而服從特別權力關係義務之人,本身也屬人民,公務員既也屬人民,倘在執行公務中,受其他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也可以依國賠法規定,請求國賠。
台中市消防局抗辯說,消防員對於國家是立於特別權力服從關係,並非一般人民,因執行救災任務死亡,是在特別權力關係下發生權利損害,已有公務人員撫卹法、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可對於遺族撫卹或補償,沒有國賠法適用,而謝的遺族已發給撫卹及補償在案。
地院認為,謝姓消防員執行消防救災任務,有公務員特別權力關係適用。所謂人民,是指應受公權力支配的一班人民,因此國賠法是以一般人民為保護對象之法律,非謝能適用,且對於有特別權力關係之公務員,已特別制定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等,以照顧該公務人員遺族生活,因此不得再就該因勤務執行所生損害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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