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擴大利得沒收,及刑法第2條第2項從新原則適用範圍亦包含擴大利得沒收等法規範,經毒品罪通緝犯提出釋憲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合憲,法務部今(26)日對此表示,這個合憲判決與時俱進接軌國際公約精神,彰顯司法正義。
法務部表示,113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揭示,應由檢察官就「行為人所得支配之上開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法院綜合一切事證,經蓋然性權衡判斷,認定行為人所得支配犯罪所得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高度可能性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本於追訴犯罪職責,必依法善盡舉證責任,以澈底剝奪不法所得,使行為人無法享有犯罪行為所得。
法務部指出,毒品戕害個人身心,造成家庭問題,衍生暴力、槍枝、組織、洗錢等各類犯罪,危害社會治安,妨害國家發展,是以毒品罪為萬國公罪。司法實務上,對於查獲無法證明與本次毒品犯罪有關,但可能與其他違法行為相關且無合理來源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如不能沒收,則於犯罪成本、風險與所獲利益之相互權衡下,將係行為人重大之犯罪誘因,並使毒品防制成效難盡其功。
透過擴大沒收制度,對經由自由證明可認被告所得支配之其他來源不明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可予以沒收,始得填補司法正義之漏洞,保障正當財產秩序。
這個判決是法務部主責之旨揭法規範奠定堅實之合憲性基礎,並符合歐盟2014年4月3日沒收指令、聯合國反貪腐公約、FATF 建議、歐洲理事會「關於洗錢、搜索、扣押和沒收犯罪所得公約」、巴勒摩公約、維也納公約所彰顯「非以定罪為基礎」之澈底剝奪不法利得精神。
法務部強調,為斷絕毒品犯罪,斧底抽薪去除行為人之犯罪資本,使行為人無利可圖,並避免將來繼續用於犯罪,及接軌國際公約精神,法務部所屬之台灣高檢署統合六大緝毒系統,將持續循新世代反毒策略,強力掃蕩毒品犯罪,從源頭切斷所有供應管道,向下深挖毒品施用黑數,並積極查扣犯罪所得,以減少供給、減少需求、減少傷害,達到阻斷物流、人流、金流的「毒三流」目標,信守為國人打造無毒家園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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