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特派方笙楠臺北報導】臺北市南港分局舊莊派出所日前於執行巡邏勤務時,見前方自小客車停在路邊未熄火,車上二人形跡可疑,遂上前盤查,因副駕駛座女子所報身分照片與本人樣貌相差甚遠,直覺有異。
警方盤查時發現女子神色緊張,講話支支吾吾,遂將女子載往移民署專勤隊查證指紋資料,女子始承認冒用他人身分。經查,女子為中國籍,早年前曾嫁至臺灣,與前夫育有一子,離婚後因案遭遣返,在臺期間並未取得我國身分證,女子回中國後,再於95年偷渡來臺,迄今逾17年,警方詢後依違反出入國移民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解送移民署臺北市專勤隊收容。
警方呼籲,假冒他人身分可能涉犯刑法偽造文書罪,如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最重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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