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文隆 何文勝 廖銘瑞/高雄報導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特別規劃與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合作,採科技化執行方式,先由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自監理系統篩選出酒(毒)駕義務人名下所有較新年份而有執行實益之車輛,並提供公務拖吊車。
於113年1月18日由執行官帶隊協同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同仁執行轄區酒(毒)駕義務人所有車輛,並隨即於同日查封酒駕累犯名下GOGORO電動車乙部。
查封之GOGORO車主曾姓男子於109年7月23日凌晨5時許,在中華路及興中路口酒駕,經員警攔獲,因曾男拒絕酒測重罰18萬元,因逾期未繳移送高雄分署執行。
執行人員曾至曾男戶籍地址現場執行,並未尋獲曾男之GOGORO電動車,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人員比對曾姓男子所留車籍地址及曾經停放路邊收費停車格紀錄,認為曾姓男子所有之GOGORO電動車停放於武廟路上機率相當高。
於聯合執行當日,高雄分署執行人員會同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人員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員警至武廟路大小巷口清查,在曾姓男子車籍地外200公尺之路邊停車格順利尋獲GOGORO電動車,並立即予以查封。
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