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聞 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前台南市議長賴美惠於第一屆市議員期間,涉嫌以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234萬5,200元,台南地方法院17日宣判,賴美惠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3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它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234萬5,200元沒收。
同案其他被告陳裕騏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吳佩珊、吳佩真、盧許足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均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賴美惠(曾擔任第1屆、第2屆直轄市台南市議會議員,任期自99年12月25日起至107年12月24日止)、陳裕騏(賴美惠弟媳,擔任賴美惠議員公費助理),均明知吳佩真、盧許足無真實擔任賴美惠議員助理,竟由吳佩珊出面請吳佩真擔任人頭助理,並由陳裕騏出面請盧許足擔任人頭助理。
賴美惠再指示陳裕騏製作不實之「台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及「聘書」,檢送台南市議會申請助理補助費用,台南市議會按月將申報金額匯入吳佩真、盧許足之土地銀行帳戶,其中核發吳佩真予之助理費及春節慰勞金共計55萬8,000元,另核發予盧許足之助理費及春節慰勞金共計206萬9,200元。
嗣由吳佩珊、陳裕騏自吳佩真、盧許足之土地銀行帳戶提領上開詐得款項,吳佩真部分從中扣除補貼其下班後擔任賴美惠助理之實際酬勞2萬元(共計26萬元)及吳佩真擔任活動臨時人員支領薪酬2萬2,000元後餘有27萬6,000元之詐領金額,盧許足部分則上開全數詐得款項206萬9,200元,均繳由陳裕騏統一運用作為支付服務處紅白帖開銷等花費,共計第1屆市議員期間詐領234萬5,200元。
判決書指出,被告賴美惠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取財物犯行,固無視國家法紀及身為議員更應自持本分,其行為固屬不當,應予非難,然考量被告於擔任議員之本案犯罪期間,恰逢縣市合併過渡期,在幅員廣闊之大台南市諸多區域廣設服務處、聯絡處等,各該處所之設置除基本水電開支外,需支薪人員進駐,衍生相當成本,加上每月紅白帖支出,為支應龐大事務費用,而將職務上機會取得財物轉作上開用途,依其挪用流向及犯罪情節,尚非惡性重大,顯難與單純以人頭助理詐領補助款以飽足私囊情節同視。
故其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犯行,考量其客觀之情節、所生危害等犯罪情狀與其主觀之惡性,科以依上開減輕事由(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輕後之最低刑度(有期徒刑3年6月),參酌本案情節、所生危害等犯罪情狀,認有過重之嫌,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至被告陳裕騏本案犯行,經適用上開減刑規定(刑法第31條但書及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後,已無情輕法重之情形,不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爰審酌被告賴美惠為台南市議員,本應自律為選民榜樣,並體會國家補助議員公費助理目的,竟僅因自身可運用之資金不足,即以人頭助理,不實向市議會申報之非法方式詐領台南市議會之公費助理補助費(含春節慰勞金),罔顧選民所託,顯不可取。
被告陳裕騏身為被告賴美惠之弟媳又具有助理身分,不知規勸被告賴美惠勿為違法之舉,反基於與被告賴美惠之情誼予以配合,所為亦非可取;另被告吳佩真、盧許足均明知未擔任賴美惠之公費助理,吳佩真仍經由吳佩珊或盧許足自己提供各自基本資料及存摺、印章供陳裕騏向市議會不實申報為賴美惠之公費助理,所為均屬不該;惟念被告5人前均無因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均素行良好,且於偵審中坦承犯行,悔意甚殷,被告賴美惠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認錯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其等之刑。
被告5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失慮不週,致觸刑典,惟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被告賴美惠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堪認犯後態度良好,參酌其等年紀及學經歷、生活狀況,認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等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均宣告緩刑。又為使被告賴美惠、陳裕騏二人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能於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再度犯罪,並彌補上開犯行對政治風氣所造成之損害,仍應予以適當懲處,以示公平並予他人警惕,爰命提供義務勞務,以收矯正被告及社會防衛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