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雞排妹」鄭采勻因在個人社交軟體instagram上傳週刊報導照片,遭週刊提告侵害著作財產權權、著作人格權,雞排妹要賠1萬5000元。她不服,以言論自由聲請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雞排妹因遭週刊求償1萬5000元聲請釋憲。(圖/翻攝自鄭家純臉書)
雞排妹因日前被週刊拍下與男子牽手,並分別拖拉行李箱照片,但週刊在刊出之後,雞排妹竟在同月於Instagram上傳限時動態影片,使用週刊照片,週刊因此她未著名出處且擅自使用,提告侵害著作權,雞排妹敗訴,法院判她賠償1萬5000元。
後續雞排妹以保障「言論自由」聲請憲法法庭審查,但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認她聲請意旨,難認有發生根本上錯誤或有重大遺漏情形,與規定不合,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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