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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科情殺案一、二審均判凶嫌無期徒刑 判刑理由卻不同

創新聞/ 2024.01.12 17:18

【創新聞 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男子洪振凱不滿胡姓女友與他分手後,和葉姓同事交往,2021年12月29日凌晨,洪男持刀刺殺葉男,甚至放火燒他,一審判處洪振凱無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12日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雖仍是判處洪振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但判決理由與一審不同。

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為,原審法院未勘驗第二現場監視錄影紀錄,且就葉男於第一現場所受傷勢之嚴重程度未予查明,因而認洪振凱在第二現場點燃火勢時,係出於不確定之殺人故意,與二審法官認定洪振凱係出於直接之殺人故意而殺害葉男不同,且原判決於犯罪事實欄引用起訴書之記載,認洪振凱係將打火機丟向葉男機車漏油處導致起火,而非刻意點火引燃,亦與事實不符,且與其判決理由矛盾,並影響量刑基礎事實之正確性,應予撤銷改判。

洪振凱與胡女原為男女朋友,分手後胡女與被害人葉男交往,然胡女仍與洪振凱保持聯繫,洪振凱因挽回胡女不成,對葉男心生不滿。2021年12月29日凌晨4時許,洪振凱持水果刀藏放於外套內,騎乘機車前往葉男工作處所等候,待葉男下班後尾隨至台南市新市區某交岔路口(下稱第一現場),下車要求與葉男談判,二人一言不合發生扭打,洪振凱即持水果刀刺葉男右胸(刀刃深入右肺導致肺葉割傷)、背等部位,葉男當場氣、血胸而癱軟倒地。

洪振凱見狀先將其機車騎離現場,再返回將葉男橫放在葉男機車之腳踏板上,騎乘葉男機車右轉至約200公尺處(下稱第二現場),因擦撞人行道號誌燈桿而倒地,並導致葉男機車汽油洩流地面,洪振凱在第二現場逗留數分鐘後,發現葉男毫無動靜,以為葉男已死亡,乃持葉男口袋中之打火機,點燃地面洩流之汽油引發火勢,隨即離去現場,葉男因銳器穿刺傷合併燃燒,造成血、氣胸及燒傷而死亡。

洪振凱於二審審理程序坦承犯殺人罪,與合議庭法官調查證據之結果相符,然其辯稱因遭葉男壓制方取出水果刀刺向葉男,及在第二現場並非以打火機點燃火勢,而是用力將打火機丟向地面導致起火部分,與法官勘驗監視紀錄之結果不符,為法官所不予採信。

此外,葉男在第一現場所受刀傷傷勢嚴重,導致葉男生命跡象微弱且無反應能力,依法官勘驗監視錄影結果,葉男於第一現場遭刺殺後至被載至第二現場點火前,長達16分鐘以上無任何動靜,且在第二現場均呈現面部朝下之趴臥狀態,鑑定人即法醫師於二審審理時亦證稱,依監視錄影畫面判斷,葉男當時應已達無法反應之瀕死狀態,洪振凱係於誤認葉男已死亡之情況下點火引燃火勢,然此僅屬因果歷程之錯誤,不影響洪振凱殺人故意之認定。

二審合議庭法官認洪振凱殺人犯行與其成長環境所養成之性格有關,且於犯罪前受有明顯之感情刺激,在挫折情緒不當轉嫁於葉男之情況下,對葉男萌生殺意,其犯罪之對象具有侷限性、特定性。而洪振凱於刺殺葉男後,為掩飾犯行而將葉男載離現場,並在誤認葉男已完全死亡之情況下引燃火勢,犯罪之執念甚深,且對葉男之家屬造成難以抹滅之傷痛。

二審合議庭法官參酌量刑鑑定報告,就洪振凱犯行所進行之社會心理分析、犯罪學分析、風險-需求-反應分析之各項意見後,認應處以限制洪振凱人身自由之最高度刑,即無期徒刑,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本案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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