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簡姓男子偷開楊姓男子停在停車格的機車,急速騎走代步,還在1分鐘後闖紅燈,約莫40分鐘後才將機車停回原處。楊男事後照常騎用機車,直到10多天後受到一張違規闖紅燈的罰單,才驚覺愛車曾遭竊,急忙向警方報案。檢方偵查後,起訴簡男另涉犯2件竊案,日前被基隆地院法官依3次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得易科罰金24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基隆男莫名收罰單,才驚覺被偷車賊亂騎40分鐘再停回去。(示意圖/資料庫)
根據判決書,簡男2023年2月26日凌晨1時50分,在基隆市仁愛區南榮路117巷11弄機車停車區,以不詳方式徒手偷走楊男的機車,接著便騎車在路上閒晃,1分鐘後騎到南榮路64巷口闖紅燈,同日凌晨2時30分左右,他才將機車騎回原本停放的地方。同年3月10日,楊男突然收到名下機車違規闖紅燈的罰單,仔細觀看舉發照片,才赫然發現騎士根本不是自己,這才驚覺機車曾經失竊,急忙向警方報案。
警方調閱道路監視器等事證,查出簡男犯案。此外,簡男還涉及另兩起竊盜案。同年3月8日上午8點10分,他趁著某家豆腐鍋店櫃檯無人看管之際,打開抽屜偷走1萬元現金。店主當晚清點帳款時發現短少,查看監視器後驚覺盜竊。另一起案件發生在同年6月27日深夜,簡男偷走了賴男的機車,但因未能發動引擎,只能以徒手牽引和雙腳滑行的方式移動機車,隔天凌晨0時20分被巡邏警員撞見,察覺有意示意受檢,他拒檢甚至棄車逃逸,但最終還是被警方逮捕。
基隆地院審理時,因簡男自白犯罪,認宜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法官認為,簡男有竊盜前科,如今只因缺錢就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可見法治觀念薄弱,且侵害他人財產法益。行為實屬不該,審酌坦承犯行、未與被害人和解及犯罪動機、手段和家境等情狀,最終依3次竊盜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4個月、3個月,合併應執行刑期為8個月,得易科罰金24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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