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農地違規使用可以買賣嗎?專家指出,現在還很多人誤會買農地必須是「農夫」要有農民身份,事實上,民國89年初《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取消農地取得必須自耕農的身份,法令改成「管地不管人」,農業政策由農業使用證明書取代自耕能力證明書。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說,近期有客戶詢問,農地沒有做農業使用,違規當停車場應該被管制,無法辦理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為什麼還可以取得所有權登記,和小時候父親買賣農地,因為違規使用,必須恢復農業使用,才能辦理買賣過戶的兒時記憶不同?
鄭文在解釋,關於農地的使用管制,依據民國89年2月18日廢止的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及注意事項第8點規定可得知,如有違規使用的情事,必須恢復農業使用才能取得「自耕能力證明書」,後續才能辦理買賣過戶登記。
而民國89年初《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取消農地取得必須自耕農的身份,法令改成「管地不管人」,農業政策由「農業使用證明書」取代「自耕能力證明書」。
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農地買賣過戶,農地有核發「農用證明」,可以主張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違規行為就無法核發「農用證明」。
鄭文在指出,「農用證明」用途只是主張要不要繳納土地增值稅的依據。因此,農地違規做停車場使用,買賣時只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就可以辦理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不會違規使用而無法辦理過戶的情事。
鄭文在補充,就目前的法令規定,農地農用並申請農用證明,僅做為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遺產稅及房地合一稅之用,至於違規使用上述稅賦的減免無法適用,但是依然可以辦理所有權的移轉登記,這是民國89年後,《農業發展條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