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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問題不能司法化 賴清德應說清楚 「言論自由與國家安全界限 」

CNMA新聞聯合網/ 2024.01.10 08:00
記者唐景貞/台北報導

        新黨仉桂美今(10)日於記者會表示,立法院於109年1月15日公布《反滲透法》,加入規範「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境外敵對勢力系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對在地協力者違法行為採較重之刑罰。台灣高等法院迄2023年底依反滲透法刑事裁定者1案,全台地院依反滲透法刑事裁定者2案、刑事判決1案,均為112年之裁定或判決。該法已實施數年,何以於今為甚?
        然反滲透法案件至112年底已增至85件、155人涉案,似多與選舉期間村、里長赴陸有關,面對113年1月13日之選舉,不得不令人懷疑司法行為之時機點。政治問題會否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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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年底「查水表」,擴及台大蘇教授「誰在消滅我們的故宮,你所不知道的民進黨文化大革命!」影片一案,雖裁定不罰,但傷害已造成。時新黨仉桂美在監察院提調查報告(109內調0078)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顯有濫用之虞,逢選舉年多又查水表案特別飆漲。2022 年 5 月 13 日於臺北,國際審查委員會對中華民國(臺灣)政府關於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第三次報告之審查,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87點針對言論自由:「政府提供的文件表明,作為應對 COVID-19 疫情而採取的措施,其根據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 63 條,以「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罪名大量的移送(法院) 審理及裁定處罰。中華民國(臺灣)應對 COVID-19 的努力似乎非常有效,但還是對一系列人權造成了侵害。鑑於所採取的措施範圍甚廣,不受限制的公開討論及辯論尤為重要,但因害怕可能遭到移送的後果,將形成阻礙。政府無法提供令人信服的例子來表明,此一處罰規定的適用充分平衡了對言論自由的限制與保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的關係,這是公政公約 第 19 條第 3 款所明文要求。顯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未符合刑法定罪所要求的明確性要求。」難道政府欲造成寒蟬效應?
        言論自由與國家安全釋憲,司法院釋字第445號(87年1月),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宣告違憲。司法院釋字第644號(97年6月),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被宣告違憲。尤其,我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大法官過去所樹立之標準,已建立民主典範。
        選前看守內閣時期,檢調以反滲透法大動作約談偵辦相關特定人等,處處草木皆兵,不論是否達到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是否符合明確性原則?是否逾越必要之程度?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是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之前言?看守內閣以司法介選?政治絕不能介入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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