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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承武關心校園安全與改革 結合27個民間公益公義團體提十大共識

匯流新聞網/胡 照鑫 2024.01.08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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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胡照鑫/台北報導

昨(7)日由台灣公民財產權保障服務協會、台灣貫徹憲治文明人權服務協會等多各縣市公道正義服務協會,以及文明人權服務協會及被害人權服務協會,舉辦關於公權力機關透明度的研討會,會後針對校園安全與改革提出十大共識。

主辦單位表示,因為校園內遭殺害在學學生事件,才發現原來當初制定的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不周全,只能規範人格特質正常及心智謹慎正常生活方式的學生,無法規範及面對像是人格缺陷具有反社會人格傾向及具有精神障礙的孩子。教育部應該讓學校行政單位有較為寬廣的權力可以交回家長管教方式來處理,才能夠真正實現校園是絕對安全安心安寧學習的場所。

其次,應加強監察委員的積極功能,依監察法明定,監委應該比照司法官建立全民評鑑、個案評鑑、定期評鑑的法律制度,經評鑑未達良好標準時,應予比照司法官評鑑制度而淘汰,而非只有做完六年任期屆滿才能解任;監察委員評鑑制度應主動將涉及刑事犯罪的公務員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更應該比照檢察總長及大法官,在監察法明定不得連任。

與會人士表示,刑法修正第213條條文,將明知二字刪除,也就是這樣公務員只要有不確定故意而登載不實事項在公文書上,並足以危害人民損害,就應該成立公務登載不實罪,不用到明知故犯的程度才成立犯罪,蓋公務員的登載對於人民影響重大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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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識內容指出,對於公權力及司法機關處理案件時,應該要貫徹落實從事任何公務不得有任何獎金或任何報酬,否則違反憲法要求公務不得有任何報酬之廉潔義務,更與客觀公正無私超然中立原則不合,並且造成公務員為了公務上的獎金而容易有預斷、釣魚、設下陷阱,永不認錯等等硬拗之現象,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基本人權及第八條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針對公務員個人的侵權行為賠償制度,目前為止只有民法186條規定,賠償要件太過嚴苛,共識內容認為應該放寬賠償責任要件為只要符合刑法第十四條規定之過失責任要件,亦即客觀上有預見可能性可能成立不法情事,縱然主觀上確信不發生不法情事者,仍以過失論,再經過被害人證明其損害有因果關係相當性者,公務員就應該對被害的人民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主辦單位表示,公權力的行政責任除了監察委員應建立的法律規範外,更應該改善官官相護的態度與立場,尤其應該比照貪污治罪條例長官不得包庇下屬公務員,否則應負連坐責任。最後,立法院雖然建立法律制度很不容易,但是還是可以先用各個委員會的附帶決議通過方式,發布給相關部會首長及相關司法機關,甚至給總統府,讓公務部門受有實質拘束力,才能早日實現憲法治國的目標,與普世價值文明標準相符。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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