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廖銘瑞、吳文隆/屏東報導
有民眾上傳影片於12月31日晚上跨年期間有青少年於墾丁路上放煙火,依據屏東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條例第三條規定,縣府已公告免經許可得施放一般爆竹煙火之年節或特殊節慶,其中包含跨年及元旦(國曆十二月三十一至隔年元月一日),因煙火置放於車道上妨礙交通,同仁到場後先行排除道路障礙,將煙火移至路旁。
恆春分局分局長黃文智表示,在車道上施放煙火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該行為除了影響車輛通行,甚至可能造成事故危及自身安全,呼籲民眾慶祝節慶也須顧及社會秩序及安全。
圖:當日因為節慶關係警方只進行勸導未開罰。(恆春警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