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具投票權勞工得以行使參政權,勞動部已指定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所定放假日,因此113年1月13日(六)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當天,凡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之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至於具投票權但當天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因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另外給假。
▲勞動部指出,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所定放假日。(示意圖/資料庫)
勞動部表示,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0時~午後24時、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此外,雇主若徵得具投票權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則應不妨礙其投票、並加給當天出勤工資,至於計算方式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一、原屬勞工工作日
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舉例而言:勞雇雙方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則需加給6小時工資。
二、原屬勞工休息日
視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註】《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動部進一步提醒,雇主若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屆時將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另勞工權益如有受損害者,後續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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