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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科情殺案二審辯論庭 凶嫌當庭請求改判15年

創新聞/ 2023.12.26 20:26
▲南科情殺案二審辯論終結。(圖/記者陳聖璋攝)【創新聞 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男子洪振凱不滿胡姓女友與他分手後,和葉姓同事交往,2021年12月29日凌晨,洪男持刀刺殺葉男,甚至放火燒他,一審法官認為洪嫌有「教化」可能,判處洪嫌無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26日辯論終結,洪嫌當庭表示「相當後悔」,請求法官改判他15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檢方表示,案發前洪嫌多次主動去找被害人,挑釁被害人,被害人雖一直想要避開洪嫌,但洪嫌仍不放過被害人。案發當天,被害人下班騎車返家,洪嫌騎車尾隨,趁被害人停等紅燈時上前,不讓被害人離去,雙方發生口角並扭打,洪嫌即拿出預藏的兇刀刺殺被害人1刀,被害人奪刀與洪嫌拉扯,洪嫌掙脫後,持刀再朝被害人背部刺殺6刀,致被害人受有右肺多處割傷併氣血胸而倒臥在地。 洪嫌將被害人拖放到被害人機車踏墊上,騎乘該部機車離開,途中擦撞號誌燈桿,致機車連同被害人橫倒在地,機車因多次擦撞而滲漏汽油,洪嫌見狀,企圖佯作車禍事故以掩飾,自被害人身上起出打火機丟向機車漏油處,放火焚燒後逃逸。 檢方認為洪嫌犯案手段凶殘,前後說法不一,明顯仍在「卸責」,法官詢問檢方,上訴係認原審判決無期徒刑過輕,是否求處極刑?檢方指出,量刑由法官審酌,「檢方沒有具體求刑」。 洪嫌辯護律師楊汶斌表示,洪嫌犯行已造成被害人生命無法挽回,且致被害人死亡之方式,對被害人家屬及社會大眾衝擊甚深,然洪嫌於行為後辯護人介入協助前,於偵查中已對整體犯罪行為之概括有明確自白,僅就部分細節因情緒慌亂且記憶混亂,細節陳述上有前後陳述不一,並非代表洪嫌有閃避自行所犯下之罪刑。 洪嫌在本案犯後均已自白其行為內容,並於112年12月12日坦承犯行,在給予洪嫌相應應報刑罰責任時,亦應考量洪嫌於表達能力欠缺下,在漫長刑事訴追程序中之盡力表達,其所犯錯誤之陳述時有所誤差,並衡酌洪嫌係「一時性衝突與衝動」下造成無法挽回之過錯,並參考量刑鑑定報告最終結論,認洪嫌在相當處遇及治療下有復歸社會之可能,此矯正行為人之特別預防功能亦屬可行且可達成,而對被告有期徒刑之宣告更非不能達成嚇阻犯罪、回復社會對於法規範之信賴之一般功能,爰就本案量刑部分,請求法官撤銷原審判決,向下修正洪嫌之刑度。 被害人家屬委任之蔡姓律師表示,被害人家屬看完量刑鑑定報告,相當擔憂會影響法官,因此夜不成眠,而自案發後,被害人母親屢屢夜深人靜,哭喊著兒子名字,憂傷悲愴至極,反觀洪嫌在獄中表現正常,心情平靜,洪嫌雖嘴巴上說著認罪,但仍指是胡女使他犯案,豈有悔悟之心? 蔡姓律師說,洪嫌不僅持刀刺殺被害人,又焚燒被害人,係屬情節最重大之罪,且洪嫌知悉被害人家屬住處,洪嫌若放出來,恐會對被害人家屬不利。 洪嫌表示,「事發至今,我沒有一天不後悔,原本好好的生活變了樣,我感到非常後悔,因一時犯下的錯,讓被害人家屬承受悲痛,說再多的道歉,也無法獲得原諒,我的家人也被拖累,我的姐姐、姐夫,為我四處奔波,設法解決問題,我父母年紀大了,為我擔心」。 洪嫌強調,他想寫信給被害人的父母,與律師商量後,怕影響被害人父母,才沒有寫。「我承認犯下的錯,也願意負責,目前無法賠償被害人父母,請求法官判處15年左右的有期徒刑,日後會努力工作,在有生之年盡力彌補被害人父母」;本案辯論終結,法官諭知113年1月12日上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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