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一名陳姓工人經常光顧一家檳榔攤,今年6月間發現檳榔攤老闆娘未滿14歲的女兒落單一人,竟上前對她熊抱、摸下體,強制猥褻得逞,事後父母代替少女,與陳男以1萬5千元的賠償金達成和解,讓陳男得到減刑。不過,法官認為,和解書上並非少女的親筆簽名,且少女寫紙條請求「希望可以把阿伯給關起來,因為他是壞人」,可見和解不足以彌補少女的傷害,最終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陳男1年8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少女寫紙條求法官,「希望可以把阿伯給關起來,因為他是壞人」。(示意圖/ENews)
判決指出,陳男經常光顧檳榔攤,今年6月23日晚間20時許,陳男行經圖書館後方廣場時,偶然看到檳榔攤闆娘的女兒落單一人,竟燃起色心,衝上前強行環抱並觸摸對方下體。
法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考量此次雙方是路上偶遇,可見陳男是因一時衝動犯行,而陳男在幾近無人可制衡的狀況下,短暫碰觸少女身體後,並未再有進一步非禮行為,人性尚未泯滅,審酌陳男犯後與少女父母達成和解,賠償1萬5000元,確有悔過之意,加上陳男無前科、還要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和母親等情,給予減刑。
不過,法官認為,雖然和解書記載少女不再追究,但上面的簽名卻是由別人代簽,少女還藉由勵馨基金會社工傳遞紙條到法院表示,每當回想起那段遭遇,仍感覺不安、害怕、噁心、生氣,直言「我希望可以把摸我上廁所的地方的阿伯關起來,因為他是壞人」,由此可見陳男對少女傷害鉅大,造成她心理陰影相當深,為尊重少女的感受及想法,不給予陳男緩刑,並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陳男1年8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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