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586/記者彭慧婉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者,得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又依同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符合規定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爰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事後申請更正未分配盈餘減除之實質投資金額,將造成應納稅額變動,應注意投資抵減稅額之限額是否正確。
該局進一步說明,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所稱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指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及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稅額。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申報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依同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則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一年內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同時應注意原列報投資抵減稅額有無超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原申報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0元,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稅額為2,400萬元(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後之餘額為4.8億元*5%),合計應納稅額為2,400萬元,列報減除投資抵減稅額720萬元【實際可抵減稅額為1,000萬元,限額720萬元(應納稅額2,400萬元*30%)】;嗣因甲公司以盈餘增加實質投資1.6億元,並於期限內申請更正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後之餘額為3.2億元、應加徵稅額為1,600萬元(3.2億元*5%)、減除原申報投資抵減稅額720萬元後,主張應退稅額為800萬元。惟依前揭規定可減除投資抵減限額為480萬元(應納稅額1,600萬元*30%),經該局重新計算投資抵減限額並核定應退稅額為56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請更正增加未分配盈餘減除之實質投資金額致未分配盈餘應納稅額變動,應按更正後應納稅額重新計算投資抵減稅額之限額,以計算正確應繳納稅額。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圖:北區國稅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