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1219 18:28:22)俗稱囤房稅2.0,也稱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之房屋稅條例今(19日)三讀通過,修正重點為提高非自住住家用稅率,並採全國歸戶,累進稅率課稅,且地方政府「必需」按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本次修正條文,將於113年7月1日施行,即適用於114年5月收到的房屋稅單,KPMG安侯建業稅務部執業會計師張智揚說明囤房稅稅率之四大重點。
一、調高非自住住家用稅率 非自住住家房屋,稅率由現行1.5%至3.6%調升為2%至4.8%(特定房屋除外),各縣市政府均「應」按房屋所有人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非自住非出租非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房屋「全國歸戶」後,各地方政府都必須就房屋所有人持有坐落轄內的房屋,按所訂全國總戶數對應的級距稅率全數課徵。未訂定者應依財政部公告基準計課113年7月1日起房屋稅。
張智揚會計師表示,房屋稅稅率依全國持有總戶數適用累進之差別稅率,為繼房地合一2.0提高移轉時之所得稅負後,再一項以提高多屋者持有稅稅負實現居住正義之措施,若地方政府未訂定差別稅率,將直接適用財政部所訂定參考基準(戶數、稅率及級距)。而戶數之計算,將「使用權房屋」納入計算,至於常見之因繼承而持分共有之戶數計算將由財政部另定之。
二、特定住家用房屋適用較輕之稅率 1. 調降全國單一自住住家用稅率: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之稅率由1.2%調降為1%。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2. 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的房屋,稅率從1.5%~3.6%降至1.5%~2.4%。 3. 起造人持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售房屋2年以內,稅率由現行1.5%~3.6%,調整為 2%~3.6%;超過2年則適用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2%~4.8%。
張智揚說明,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可適用較輕之稅率,旨在鼓勵房屋釋出以增加租賃市場供給,並獎勵誠實報稅者,「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可參考財政部每年公布之「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以臺北市為例,住家用之租金標準為房屋評定現值之 20%,因此若房屋評定現值新台幣(下同)150萬元者,則申報租金應達30萬元。
此外,目前房屋稅適用自住住家稅率,僅規定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這次修法,增訂全國單一自住住家用稅率降為1%,並參據土地稅法第9條之規定、「自住」須辦竣戶籍登記。
三、私有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免稅以3戶為限 為避免房屋持有人故意將房屋切割成小坪數,形成租稅漏洞,住家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即排除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持有者之適用。自然人持有現值在10萬元以下之住家房屋於全國合計超過3戶時,應於每年房屋稅開徵40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擇定適用。
張智揚指出,目前地價稅之微額免稅之規定係以稅額為準,每戶稅額100元以下免稅,而房屋稅則以稅基 - 評定現值為準,每戶10萬元以下免稅,持有超過3戶以上現值在10萬元以下之屋主,可擇取最有利之節稅房屋適用,若未依上述規定擇定適用,主管稽徵機關也會從優擇定,此與110年9月修正土地稅法有關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規定時,而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以稅額由高至低適用之精神一致。
四、訂定納稅基準日 修正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明定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而3月1日至6月30日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該期間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 若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如逾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張智揚表示,現行房屋稅為每年5月1日開徵前一年度7月1日至6月30日之房屋稅,採「按月」計徵,有使用情形變更或移轉所有權時,計徵上較繁瑣,本次修法比照地價稅改「按年」計徵並訂定納稅基準日(地價稅之基準日為8月31日),每年2月末日當日房屋登記之所有權人即為納稅義務人,應負責繳納房屋稅。此外適用之稅率將與3月22日前是否已向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相關,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如未於3月22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自申報之次期起始可適用較低之稅率,例如113年10月使用情形由營業變更為自住,至114年4月始向稽徵機關申報變更者,則自115年度房屋稅開徵時,始可適用自住稅率(所屬課稅期間114年7月1日至隔年6月30日);若屬稅額增加情形,縱使未申報變更,仍應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張智揚提醒若要適用「自住」稅率,房屋稅部分,民眾需在3月22日前遷入戶籍,並向稽徵機關申報申請;地價稅則為9月22日前遷入戶籍並向稽徵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