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時報 林金聖∕台北報導】
豈是路人過斑馬線霸王條款!上週日(10日)清晨近7時許,一名男子在長安東路二段、復興北路口,無視路口號誌闖紅燈過斑馬線,不僅如此,該男邊穿越馬路邊手舞足蹈,還對停等車輛比中指挑釁,看了讓人拳頭都硬了!
轄區松山分局指出,依「道路交通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行人在道路上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或於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這起行人沿「長安東路二段、復興北路口」東側行人穿越道北往南闖紅燈,並以舞蹈動作通過路口,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另行人在通過行人穿越道時,疑似「比中指」之不雅手勢有違反「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但因屬告訴乃論,截至目前為止並未接獲民眾報案提告。
松山分局呼籲,行人是用路環境脆弱的一方,除駕駛人路口減速停讓「行人優先通過」外,行人更應遵守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通行,以維交通秩序,降低事故。
原始新聞來源 囂張路人手舞足蹈闖紅燈過斑馬線|誇張比中指挑釁停等車輛 警政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