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於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如將持有該房地期間所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裝修費),包含於可減除成本中減除,應該要有裝修事實、並檢附相關的憑證。就有賣方以「假的裝修照」想列報裝修費用來避稅,但被國稅局揭穿。
臺北國稅局舉例指出,納稅義務人A先生於111年(2022年)12月間出售其同年5月間取得的房屋、土地,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提示估價單及統一發票列報裝修費230萬元,經該局函請A先生提示裝修契約及給付證明等相關裝修事證,但A先生僅提示裝修後的房屋室內相片數張,並無法提示其他證明文件。
臺北國稅局為求慎重,另請買方說明交屋時的房屋現況、是否有經裝修情形及提示相關佐證資料,買方表示,交屋時僅有冷氣機、床板及床墊等基本傢俱,並提示點交房屋時的相片,而其提示的相片與A先生提供的裝修後相片明顯不符合。
臺北國稅局於是請A先生再次說明,他才坦認並無裝修事實,而是以不實的單據虛報費用,於是國稅局從可減除成本剔除裝修費230萬元,核定補徵稅額103.5萬元(230萬元x適用稅率45%)、並裁處罰鍰。
臺北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時,切勿心存僥倖以不實的契約書或統一發票等虛報裝修費逃漏稅捐,以免遭補稅及裁罰。若有上述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