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近期因涉嫌偷拍與私密影片而引起社會關注,檢方依製造少年性交行為電子訊號、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2罪起訴,對於強制性交罪,檢方認為罪證不足,因此決定不起訴。被害人不服,遂向台灣高等檢察署提出再議請求,高檢署昨日駁回,不起訴確定。
▲最終結果出爐「不起訴」確定了(圖/翻攝自炎亞綸臉書)
回顧整起案件,被害人今年6月間指控於少年時期與炎亞綸交往,但遭炎亞綸妨害性自主、偷拍私密片還外流。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炎亞綸於民國106年間認識了當時未滿18歲的被害人,並在交往過程中,明知少年未成年,仍於住處持手機拍攝與少年的私密片,檢方依製造少年性交行為電子訊號、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嫌起訴。
但檢方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拍攝過程中被害人能夠輕易發現炎亞綸持手機拍攝,且事後發現影片外流,曾傳訊息質問炎亞綸,但過程中並未提及影片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拍攝的。檢方進一步指出,炎亞綸曾將私密影片傳給兩名網友,但並未構成散布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或觀賞的情況,因此檢方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炎亞綸提出製造少年為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罪的起訴。
但對於炎亞綸被控的強制性交罪部分,檢方認為罪證不足,因此決定不起訴。對此,被害人不滿,向台灣高等檢察署提出再議請求。經高檢署審查後,認為檢察官調查完備,被害人再議請求無理由,昨天駁回再議,炎亞綸獲不起訴確定;此外,士林地方法院已訂出炎亞綸案的庭期為12月21日上午,並傳喚炎亞綸到士院進行準備程序,士院指出,目前無接到被告請假的書面或訊息,因事涉兒少案件,採取不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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