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秀水鄉某工程公司去年4月在番花路與正興路口施作自來水管埋設工程時,找來5名義交指揮交通,未料吳姓男子騎乘重機,以時速70公里的速度撞上80歲的洪姓騎士,導致洪男不幸身亡。法官認定,5名義交指揮不當是肇事主因,未減速的吳男也有過失,最終依過失致死罪,各判處6人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2年,5名義交還需各賠償洪男家屬40萬元,總計200萬元。
▲ 5名義消因指揮不當,造成騎士被撞死,不僅各被判處7個月有期徒刑,還需各賠償家屬40萬元。(示意圖/ENews)
判決書指出,去年4月21日上午8時50分左右,65歲林姓男子、57歲郭姓男子、56歲許姓男子、48歲的柯姓男子和37歲林姓男子,分別負責管制正興路北側、南側、番花路路口西北側和東向車道的往來車輛,站在番花路超商前的林男用無線電通知最後一部白色自小客車通過時,未注意到吳男以時速70公里的速度騎乘機車跟在白色自小客車的後方,結果郭男看到白車後,立即吹哨停止番花路往來車輛,並放行正興路車輛通過,導致吳男與準備通過路口的洪男2機車發生碰撞,洪男隨即倒地,經送醫急救,於同年9月26日下午1時許因敗血性休克併呼吸衰竭死亡。
法官認為,依據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站在路口的4名義交指揮不當是肇事主因,儘管站在超商前指揮的林男無肇事因素,但因未注意吳男騎機車經過並及時通報,仍有疏失,吳男則因行駛到閃光黃燈交岔路口時未減速,還以時速70公里的速度通過路口,避煞不及撞死人,也有過失。
不過,法官考量死者家屬與5名義交成立調解,最終依過失致死罪,將5名義交各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2年,且各須支付死者家屬40萬元的損害賠償,吳男則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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