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聞 記者張溎壕/彰化報導】去年4月21日,彰化縣5名義交負責秀水鄉番花路與正興路口自來水管埋設工程的交通指揮,因疏於注意放行管制車道的吳男騎乘重機通過,以致撞到本應正常通行洪姓老翁,洪翁送醫5個月後因併發敗血症身亡。彰化地院認為,5名義交指揮不當為肇事主因,吳男也未減速,均依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另外5名義交須賠償50萬給家屬。
判決書指出,彰化縣秀水鄉番花路與正興路口從去年3月開始施作自來水管埋設工程,事發當天,柯男(48歲)、林男(65歲)、郭男(57歲)、許男(56歲)及林男(37歲)5人分別站在正興路北側、南側、番花路西北側及東向車道等路口負責往來車輛管制。
判決書指出,事發前,站在超商前負責管制番花路往西車輛的林姓義交,放行一白車通行後,便通報其他義交人員,但他未發覺39歲的吳姓騎士緊跟其後,以致白車通過路口後,郭姓義交即開放正興路車輛通行,適時年逾70歲的洪姓老翁騎乘機車從正興路北上,行經路口時不慎被吳姓騎士以時速70公里速度撞擊,洪翁倒地受傷,經送醫急救,在同年9月26日因敗血性休克併呼吸衰竭而死亡。事後洪翁家屬傷心欲絕對眾人提告。
法官審理依據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後認為,柯男、林男、郭男、許男為肇事主因,另站在超商前的林男無肇事因素,但因疏於注意吳男經過,有其疏失,與車禍有因果關係,另外吳男無肇事因素,但他行駛到閃光黃燈交岔路口時未減速,而以時速70公里速度通過路口,以致煞車不及而撞擊,應認有過失。
法官認為,5名義交因交通管制不當,吳男騎機車到路口時本應減速小心通過,但他未減速而以時速70公里之車速通過路口因而肇事,因此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將6人判刑7月,緩刑2年,而每名義交需賠償死者家屬10萬元,共賠償5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