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志成/桃園報導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員警日前查獲一起使用「仿真車牌」案件,交大直屬中隊員警於執行巡邏勤務時行經桃園區萬壽路與復興路口見蔡姓男子駕駛一輛自小客車高速行駛,調查發現該車牌號碼應處於「條例吊扣」狀態,遂進行攔停盤查。
經詢問蔡姓男子稱車牌因嚴重超速而被吊扣,尚未到案亦未繳回號牌,故員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6款「吊扣期間行駛」對其進行舉發,並拆卸號牌扣件,眼尖的巡警經由警政與監理機關的車輛查詢系統,發現疑似為假車牌懸掛於牌照吊扣期間的車輛上,經拆牌比對「偽牌」與「真牌」相似程度讓從警二十餘年的資深員警也嘖嘖稱奇,但經員警與監理機關專業人員查證後,偽造的車牌仍屬做工粗糙,且無防偽設計,蔡姓男子終坦承是於網路購買「假車牌」,故本案另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使用偽造號牌」,並依刑法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
桃市警局交通警察大隊員警查獲使用「仿真車牌」案件。
警方透過網路搜尋,發現網路賣場上已有商家專門幫民眾製作「客製化」車牌服務,車號、尺寸與正常車牌乍看之下一模一樣,但偽造車牌目前仍多以模具澆灌成型,未進行沖印程序,若民眾發現假車牌,可錄影為證向警方報案舉發。
桃警呼籲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112年6月30日修正實施後,超速40公里以上的嚴重超速違規將被吊扣號牌6個月。桃警統計於112年6月30日至10月31日止,取締汽、機車嚴重超速案件,共計2,199件。車輛號牌與行車執照,屬具公文書性質的特種文書,擅自偽造、變造車牌販售,或懸掛於車輛並行駛於道路上,最重可判一年徒刑,另最重可處新臺幣1萬0,800元罰鍰,絕不能因為號牌吊扣或吊銷而製造或使用偽造號牌。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林鼎泰表示,國際間均把「車輛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關鍵,因此嚴重超速相較一般超速係屬惡性違規,呼籲用路人應遵守行車規定,切勿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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