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老爸過世,子女盡孝讓媽媽繼承不動產,卻可能埋下房地合一重稅。資深地政士提醒,若父母親的不動產是105年以前就取得的所有權,當其中一方往生時,千萬不要將不動產繼承登記到未亡者,也就是父親或母親名下,否則未來出售不動產時,會遇到房地合一稅難題。
當先生往生,太太就成了先生的當然繼承人,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太太和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就是先生往生的遺產繼承人。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指出,通常成年的子女們,為了孝順母親,多會把爸爸留下來的房屋,讓媽媽繼承取得,讓媽媽居住到離世為止。
不過,他提醒,要留意105年後房地合一稅上路,在這個時間以前取得的不動產再出售,土地只課徵增值稅、不課徵所得稅,房屋也只要繳納契稅與財產交易所得稅;而105年以後取得的不動產,再出售除了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還要課徵房地合一稅,兩者稅賦差別之大。
鄭文在說,實務經驗裡,例如民國70年取得的房屋,因為爸爸在民國112年往生,由媽媽繼承取得,這個房屋未來出售時,就會有一筆可觀的房地合一稅發生,早期的算法是以媽媽持有的期間到出售的期間,計算房地合一稅稅率。
而112年11月2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函」規定,持有期間可以合併被繼承人,父母親持有的期間計算稅率,屆時,可能將持有2年內45%的房地合一稅,降低到持有10年以上15%的房地合一稅,如果符合自用稅率還可以有400萬元的免稅額以及10%的優惠稅率。
不過,鄭文在說,更高招是讓媽媽繼承股票或是現金等其他遺產,不要繼承房屋或不動產,因為未來子女賣掉房屋或是不動產仍然是「舊制」,沒有課徵房地合一稅的問題,這才是真正的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