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為遏止房市短期買賣炒作,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屋、土地,最高稅率為45%,但若符合財政部公告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等要件,可適用20%的優惠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過有一名先生買賣房地產,但並不符合財政部公告的7項屬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因素而出售房產的要素,因此仍須按2年以內適用稅率45%繳納稅額。
臺北國稅局說明,為強化抑制短期炒作的目的,房地合一2.0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上路,針對個人出售房地其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的「短期交易」分別以稅率45%及35%課稅;但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等緊急情勢,需要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屋、土地,可適用20%優惠稅率,財政部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之授權,於110年(2021年)6月11日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7款符合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因素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房屋、土地之情形。
上述7款情形分別為: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因素,而出售該房地者。二、個人依民法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致房地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出售房地負擔醫藥費者。五、個人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地者。六、房地共有人依土地法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地,致交易其應有部分者。七、個人繼承取得房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因無足夠資力償還該未償債務之本金及利息,致出售該房地者。
臺北國稅局舉例表示,李先生於111年(2022年)5月買入桃園市一處A房地,又於111年8月出售,他於111年9月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自行按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房地的適用稅率20%,計算並繳納應納稅額約20萬元。
經臺北國稅局查核,李先生於98年(2009年)間購入臺北市南港區一處房地,就將其戶籍遷入後不曾遷出,他持有桃園市A房地產期間並未辦竣戶籍登記,也沒有實際居住事實;另外,李先生的戶籍地南港區房地距離他工作地點新北市汐止區僅約3公里,上述桃園市A房地距其工作地點約52公里,車程時間約1.5小時,依一般社會經驗,難認定李先生因工作關係所需而購置桃園市A房地,經該局審核認定他出售上述桃園市房地未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及財政部110年6月11日公告規定,應按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適用稅率45%,核定應納稅額約45萬元。
李先生不服申請復查,他表示,因公司結束營業而離職,導致無法繳交房貸而出售,應適用20%稅率課稅。經臺北國稅局以其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桃園市A房地審核,並不符合前述財政部公告第1款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規範要件,復查後決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