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個人若居間仲介買賣不動產,獲取的佣金收入或酬勞,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就有民眾幫忙仲介買賣土地、獲取數百萬元佣金,卻未將該收入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遭補稅及罰緩好幾百萬元,大大失血。
台北國稅局指出,個人居間仲介房地買賣取得仲介報酬,於申報所得時,其計算方式是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成本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如果沒有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公告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20%計算費用,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舉真實案例說明,一位先生於107年(2018年)居間為朋友仲介轄區內多筆土地買賣,收取買賣價格0.5%~1%不等的佣金、合計900萬元,但這位先生卻漏未將該筆佣金收入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經查獲因該名先生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台北國稅局於是按財政部公告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減除按收入總額之20%計算必要費用後,核定他漏報執行業務所得720萬元,歸課他在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予以補稅288萬元,並裁處罰鍰115萬2千元,共計403萬元左右,幾乎就去掉其900萬元佣金的一半。
國內的連鎖房仲品牌眾多,許多民眾會委託房仲業務買賣房子,不過也有不少人因曾在房仲公司任職,累積許多客戶與人脈後,所以就離開公司當起「個人房仲」、仲介不動產買賣並收取仲介費,但別忘記,個人居間仲介房地買賣賺取的佣金收入,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否則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