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聞 記者張溎壕/彰化報導】一名從事重型機器拆除工作的邱姓男子,酒駕記錄從從2011年起酒後駕車被逮10次,其間被判入獄三次,但他仍不知悔改,今年6月14日一審宣判邱男第10十次酒駕刑期,結果他當天再度酒駕被逮。法官審理認為,邱男視法律如無物,依公共危險罪將他重判1年7月徒刑。
今年6月14日晚間6點多,邱男在工地飲用酒類後,仍隨即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不久後即遭警方攔查,被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6毫克,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法官審理發現,被告邱男竟有酒駕10次的前科紀錄,第1次是在2011年9月3日,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遭盤查而查獲,測得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61毫克,經檢察官緩起訴後經撤銷緩起訴,後經法院判決罰金5萬元。
邱男之後又再駕駛自用小貨車或乘乘普通重型機車時,因被警方攔查及交通違規被查獲,又被警方查出酒駕,再被逮捕9次,並因被法官認為前科累累、不知悔改,其間3度入獄服刑。
更離譜的是,邱男竟於其第10次酒駕案判決確定當日酒駕被逮,被測得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6毫克,雖然均未曾肇事,但也不應佯仗其酒量好或運氣好,就心存僥倖,無視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第11次犯下酒駕案,足認其視國家禁絕酒後駕車行為之法律規範如無物,法敵對意識強烈。
法官說,如不給予嚴重之懲罰,顯然不足以促使被告自省,且以自由刑之隔離,使其遠離酒精,亦有避免其再犯之功能,審酌後判刑1年7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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