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如果已經是土地持分共有人,那麼就可以默默吃下土地,根本不用再通知其他具優先購買權的人。資深地政士提到,除了高院的判例之外,土地法的執行要點則提到,「除買受人同為共有人外,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均有同一優先權。」等於不需要通知其他共有人,可以直接買下土地。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有案例是土地出賣人是持分共有人,該土地為繼承取得,因此有部分共有人是遠房親屬關係,也有部分是後來遠房親戚出售後,再取得的承買人。
拜政府公共工程之賜,該案買方擬透過仲介承買,由於價格不錯,賣方也心動,於是簽署了仲介的買賣邀約書,但是賣方要求仲介在買賣契約書成立後,一定要通知其他共有人,因為共有人中有許多遠房親戚,除了天時地利,他更希望做到「人和」。
不過,鄭文在提到,買方先前已經承買該土地的部分持分,事實上,依法不需要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依照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94號判例,「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若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時,即無上開規定適用之餘地。」
另外,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9款,「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除買受人同為共有人外,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均有同一優先權。」
鄭文在說,有了相關的法院判例及執行要點後,賣方不再堅持想法,也順利完成不動產買賣簽約的手續。因為,若屬於單純的共有人間的承買關係,沒有涉及其他優先購買權的問題,買賣契約書成立後,是不需要通知其他共有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