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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的土地 如何申請減輕土地增值稅

台灣捷報/南桃園-彭慧婉 2023.11.10 21:33

【記者彭慧婉/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遭強制執行拍賣的土地,如為下列用地且符合規定者,應於收到稽徵機關輔導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減免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
一、地上有住宅,且合於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得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作農業使用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三、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得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四、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日為農業用地,申請以89年1月28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圖/記者彭慧婉拍攝)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及合於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土地,務必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得申請不課徵或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請民眾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稅務局特別提醒,依財政部93年12月14日台財稅第09304562940號函釋,法院拍賣土地之價款,已扣繳土地增值稅,嗣後如有就該拍賣土地申請適用減免、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致有應退稅款時,該退稅款係屬拍賣所得價金之一部,應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給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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