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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16歲網紅!炎亞綸涉《性剝削》今遭起訴 最重恐關7年

eNews新聞網/陳彩梅 2023.11.08 12:16

抖音男神耀樂指控,16歲時遭藝人炎亞綸(本名吳庚霖)強迫性交、偷拍私密影片,今年6月正式提告,7月炎亞綸到案說明訊後,以50萬元交保。全案經檢察官偵查數月後,針對妨害性自主部分,檢方認為罪證不足,不起訴處分,另針對私密影像部分,今(8)日士林地檢署依兒少性剝削等罪名將炎亞綸起訴,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

新聞圖片

▲炎亞綸今(8)日被依兒少性剝削等罪起訴。(圖/翻攝自炎亞綸 Aaron Yan臉書)

耀樂於6月21日召開記者會控訴,炎亞綸在他年僅16歲時硬上得逞,還曾在北市天母住家拍攝性影像畫面,當日士林地檢署分案偵辦,依涉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嫌,指揮婦幼隊蒐集相關事證,同月24日耀樂至警局報案提告,7月3日檢警傳喚炎亞綸到案說明,還上門搜索炎亞綸住所、工作處等3處,當晚檢察官約複訊90分鐘後,諭令50萬交保。

士林地檢署偵查終結,認為炎亞綸涉嫌以手機拍攝與被害人性行為及持有該影像的犯行,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製造少年猥褻行為電子訊號」及「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等罪嫌,依法對炎亞綸提起公訴,已扣得影像儲存裝置,則依法向法院聲請沒收;至於妨害性自主部分,檢方調查後,認為罪證不足,依法做出不起訴處分。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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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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