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1101 15:12:23)屏東縣長周春米1日前往縣議會就明揚火災爆炸案進行專案報告,除了說明發生過程及縣府團隊相關處置作為,並強調「企業誠實責任」,企業應依法如實申報,不要規避法規、不要事後隱匿,讓政府單位可以依據監督稽查,縣府團隊後續也會與中央緊密連繫合作,希望修法促使未來的申報、管理更加完善。
明揚爆炸案於9月22日發生,消防局當天5點31分接獲民眾報案,屏二分隊出動前往,現場6點01分即發生爆炸,縣府團隊立即於7點成立災害應中心及前進指揮所展開救援。搜救行動自9月22日持續至9月30日尋獲最後一名罹難者,此次事件共造成10人死亡,其中包括4名消防員英勇殉職,另有110人受傷。
縣府社會救助金專戶自9月23日起設立「0922火災爆炸災害」專案受理各界愛心,至10月22日止,該專案捐款累計1億6167萬9593元,並於10月20日召開第一次臨時會,修正規定增聘4名受災代表及律師、會計師2名專家,決議專案捐款原則,全數用於罹難者之遺屬、傷者及其家屬身上。
周縣長表示,此次慘痛事件奪走年輕消防弟兄生命,失去摯愛的父親、兒子,令人無比沈痛,縣府已向中央爭取經費增購精進消防車輛裝備器材,她也指示追加1240萬元購置消防衣帽、鞋等,維護消防弟兄執勤安全。
周縣長認為企業也應負起誠實責任,一開始要做什麼廠房就要符合相關規範,明揚公司的廠房領有經濟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的用執照,供C-1類作業廠房使用,依「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C類為工業、倉儲類,組別為「C-1」供儲存、包裝、製造、檢驗、研發、組裝及修理工業物品,屬中度危險工作場所,消防局依法三年檢查一次消防安全設備,然事件發生後,才發現明揚公司違法儲存危險物品3000公斤,超過管制規定的30倍以上。
縣府已分別依違反消防法第15條第2項危險物品儲存超過管制規定、第21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及搶救必要資訊、第21條之一第二款規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均依最高罰鍰累計共開罰240萬元。
縣府也針對明揚事件後加強檢討及改進,除了提升消防人員救災安全、裝備及設備外,並進一步加強建築物公安管理、消防安全、危險物品申報、勞動安全等,消防局從10月6日起對縣內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達管制量30倍以上26家、未滿30倍17家),請城鄉、環保、勞青等局處及中央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辦理聯合檢查,加強盤點目前列管的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安全,同時加強資訊搜集,建立圖資供救災救護人員查看。
周縣長也建請中央強化修法,以「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1條第1項第7款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為例,現行法規裁罰僅1萬元至5萬元不等,與其可能造成的重大災害不符比例原則,希望調高罰鍰額度;還有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檢討現行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11條規,危險物品場上申報頻率由每半年一次提至每季一次,確切落實完成安全工作場域應有的作為,保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