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消防局一名李姓女消防員被控有火警時,就躲起來不出勤,甚至自稱怕火、不敢進火場打火及搜救,被消防局局長李明峯調職至新營秘書室內勤工作。李女認為調職導致她失去危險職務加給,並增加了通勤費用,因此向台南市政府和消防局提國賠求償146萬多元。台南地方法院認為,調職是否違法等情,應另行尋求救濟,而且調職令未經主管機關認定違法,因此不得向消防局請求賠償,判決李女敗訴。據了解,李女已提出上訴。
▲台南女消防員被調職後提出國賠,圖為台南市政府消防局永華辦公室。(圖/翻攝自Google Maps)
李女指出,她原為台南市政府消防局的消防隊員,但消防局2019年11月間違反規定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條之規定,將她派至非其業務單位的秘書室工作,導致她無法領危險職務加給、每天提早出門單程開車42公里上下班、精神慰撫金、加班費、誤餐費等,提告求償146萬1172元。
李女主張,她原為台南市消防局的消防隊員,編制在市區一個大隊的消防分隊服務,但消防局於2019年11月將她調派到非其業務單位的消防局新營地區秘書室工作,她認為這已違反了規定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條,並導致她無法領取危險職務加給,每天需要提早出門,單程開車42公里上下班,並失去了精神慰撫金、加班費、誤餐費等。因此,她向市府和消防局提出求償146萬1172元。
▲(示意圖/shutterstock)
南市消防局表示,由於李女說怕火、閃躲在火場打火搜救任務,又與同仁處不好、互動差,讓主管很傷腦筋,局長才會把李女從外勤單位調到內勤部門,多年來已調任多個單位,目前在較偏僻的消防分隊服務。消防局認為,調職是機關首長的固有職權,並未違反法律規定,且李女在消防局秘書室任職,並未實際執行消防的危險勤務,因此無權請求危險職務加給,請法官駁回李女告訴。
法院也認為,李女被調至秘書室任職,是由局長李明峯核定的,應向消防局提告,而非向台南市政府請求賠償。而消防局組織規程,秘書室似無「隊員」職位,消防局將李女調至秘書室任職「隊員」是否違法,則應循公務人員保障法、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等所定等程序尋求救濟,本件民事訴訟,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台南地院無權認定此調職是否合法,只能尊重調職令。
台南地方法院審酌,消防局解釋未給李女危險加給的說明有理,既然李的調職令未經主管機關認定是違法,李女調職後所支出的費用理所應由李女自行負擔,不得向消防局請求賠償,因此判決李女敗訴。據了解,李女已對此判決結果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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