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郭姓男子去(111)年12月晚間,移車時撞到抽水馬達,桃園警分局到場對他實施酒測,測出酒精濃度達0.58毫克將他移送送辦。郭男主張,自己沒有喝酒,可能是使用含酒精漱口水導致酒測超標,但檢警都未採信他的說法,仍依公共危險罪將他起訴。日前桃園地方法院審判時,要求郭男當庭使用同款漱口水,隔3分鐘後再以礦泉水漱口,當場實施酒測,酒測值果真超標,因此判他無罪。仍可上訴。對此,桃園分局回應,尊重法官判決。
事發當天郭男使用的漱口水,含有酒精成分21.6%。示意圖:截自freepik
據悉,事發當天郭男使用的漱口水,含有酒精成分21.6%,深夜時間,他已刷牙漱口,準備移完車要上床睡覺,卻不慎撞到抽水馬達。郭男身上雖無酒味,警方仍依流程對他實施酒測,結果測出酒測值達0.58毫克。郭男向警方說,自己沒有喝酒,可能是漱口水內的酒精導致,結果檢警都不採信。
桃園地院一審審判時,當庭要求郭男使用全新未拆封的同款漱口水,也要求員警攜帶同款酒精測試器到場。在使用漱口水前,郭男酒測值為0;使用完漱口水,3分鐘後再以礦泉水漱口,酒測值竟高達2.12毫克。因此,法官認定使用漱口水的確可能導致酒測超標。此外,若飲酒後酒測值達0.58毫克,身上應會散發酒味,但現場員警也說沒聞到郭男身上有酒味。最後,法官判郭男無罪。
桃園分局交通組警務員沈述新回應,依據警政署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受測者可於漱口後或距飲酒結束時間十五分鐘後進行檢測,該案法官依據相關事證綜合考量,警方尊重法院判决。
本篇文章轉載自《桃園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