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陳彥霖/台南報導】台南市東區一王姓女子,平時與丈夫感情不睦,遭丈夫陳姓男子施暴而懷恨在心,111年6月16日清晨,王女趁丈夫熟睡,持熱水瓶朝陳男潑熱水,陳男身體多處遭燙傷,痛醒後與王女扭打,王女再持水果刀刺中丈夫腹部,陳男於同日8時許傷重不治。今(18)日台南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後,判處王女有期徒刑13年。
判決書指出,王女與陳姓被害人於民國108年間結婚後育有1子,並居住在台南市東區某大樓,因不滿被害人在111年6月12日對其動粗、施暴,埋恨在心,於同月16日清晨5時45分,先基於傷害之犯意,趁被害人在臥室熟睡之際,持熱水壺朝被害人之臉部潑灑大量熱水。
陳姓被害人痛醒後起身追打王女,王女轉身逃跑,遭被害人拉住頭髮,而後倒臥在置物箱旁,王女見置物箱上有水果刀,竟提昇原傷害之犯意為殺人之犯意,以左手反握該把水果刀朝被害人之胸腹部刺擊1刀,致被害人者受有左右側血胸、氣胸、大量出血,被害人先跑到浴室,而後跑至陽台對外求救,自行將該把水果刀從身體拔出、往大樓中庭丟下。
嗣因鄰居聽聞被害人之哀嚎、求救聲,乃至大樓管理室報案,經警獲報於同日6時11分到達現場,在大樓中庭發現該把水果刀,並由鄰居帶往案發地點,發現被害人跪趴在陽台地上、呼喊救命,立即將被害人送醫,被害人於同日8時不治死亡。
合議庭法官認為,王女所為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於警察到場後,主動坦承本件殺人犯行,且接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之自首規定減刑。
法官審理,王女與被害人交往期間有肢體衝突1次,且王女於婚後甫生產完,雙方就屋內擺設有所爭執,其後無其他家庭暴力之通報紀錄,且依王女所述,本案導火線係111年6月12日動粗事件。
112年5月9日,王女雖就醫診斷罹患適應障礙症,疑似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惟此距離案發後近1年,而王蕙萱與被害人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縱因意見不同有所爭執,平日感情亦非和睦,或於案發前數日王女有遭被害人毆打之情事,惟依本案證據調查結果,尚難認定王女係長期受暴之婦女或因受暴而罹患身心疾病,且本案已依自首減刑,故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情形。
法官審酌王女所為不僅剝奪被害人之生命權,更造成被害人家屬巨大且難以弭平之精神創痛,以及1名幼子頓失父親,堪認其犯行罪責深重,並考量王女無前科,犯後坦認犯行,迄未獲得被害人家屬之原諒,兼衡其於112年5、6月間患有適應障礙症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宣告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