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淡水客運一名郭姓司機駕駛公車時,見前方車輛煞車減速,為避免追撞緊急煞車,卻不幸導致車上老婦乘客因此跌倒,釀顱內出血,經送醫仍宣告不治。士林地檢署經過調查,確認郭姓司機涉嫌過失致死,但由於雙方已達成和解,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將郭男緩起訴,並須在一年內向公庫支付8萬元。
▲司機因車速過快、緊急煞車,導致已起身預備下車的乘客跌倒撞頭、不治身亡。(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Shutterstock)
緩起訴指出,去年11月21日上午9時許,郭姓司機駕駛公車沿八里區龍米路一段往八里方向行駛,行經龍米路1段312號時附近時,因前方兩車爭道導致超車失敗緊急煞車,郭姓司機因行車速度過快,只好緊急煞車,結果導致車上的年邁的陳張姓女乘客瞬間失去重心,跌倒撞擊頭部,經緊急送醫搶救,仍於晚間19時許宣告不治,痛失至親的家屬對郭姓司機提告。
檢方在調查過程中,郭姓司機坦承不諱,檢方根據行車記錄器錄影畫面、現場照片等證據,確認其涉嫌過失致死。審酌他身為職業駕駛人,未能謹慎駕駛確保乘客安全雖有不該,考量到其已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檢方決定予以緩起訴處分,並要求其在一年內向公庫支付8萬元。
至於前方爭道的兩名駕駛,張簡與洪姓駕駛,雖然警方認為他們同樣涉嫌過失致死,但兩人均否認。張簡表示,他與洪姓駕駛當時都有打方向燈,且切換車道的速度沒有很快,與公車之間還有一大段距離;洪姓駕駛則表示,他在切換車道前,有先探頭出來確認後方無車,認為是公車司機的問題。檢方查看現場監視器畫面後,確認洪姓駕駛行進時,顯示右側方向燈後緩速切換車道,而張簡駕駛已切換到外側車道,並為讓洪姓駕駛先行而緩速,認為兩人並無違反客觀注意的義務,所以將老婦死亡結果歸責於郭姓司機,對兩名駕駛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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