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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監投票不公平,民眾擔心:恐易流於交換條件

品觀點/記者 許怡雯 2023.10.13 13:58

全國首件法院准許受刑人獄中投票的案例出現了,在台北監獄服刑的林姓受刑人,在明年1月13日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以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時無法投票,居然聲請在獄中投票,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竟裁准,未來北監得為林姓受刑人,在獄內設置投票所供林男投票。對此,民眾非常不認同表示,犯罪的人去執行,本該有些權利不能執行,如果為他設置獄內投票所,除了不公平外,有可能流於交換條件的變相賄選,因此覺得太離譜了。

目前於台北監獄服刑的林姓受刑人,因為不滿其服刑期間無法行使明年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權,居然在日前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聲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12日時裁定,桃園市選委會應於本案訴訟確定前,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供林姓受刑人投票。

據了解,受刑人林男認為,自己是選舉權人,但先前未能實際行使投票權,委由社團法人監所關注小組函請中選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2024年選舉時,在北監設置投票所。當時,中選會及桃園市選委會函覆表示,監所戒護收容人外出前往監所所在地的投票所投票,涉及法務部權責;如果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屬於特設投票所,即選務機關針對特定身分選舉人,在特定地點設置投票所,是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

對於受刑人林男的做法,北高行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現行法上,經判處罪刑而入監執行徒刑的受刑人,選舉投票權並不會喪失,而林男年滿20歲,戶籍於2019年12月遷入北監,設籍迄至2024年1月13日投票日將逾4年,於國內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於選舉投票日時仍在監執行。但是,林男是戶籍在北監的選舉權人,應無疑義。

北高行合議庭認為,受刑人縱使不符合外出要件,仍享有投票權,國家仍應以其他方式(例如依法設置適當投票所)保障投票權,而林男有選舉權卻無法行使,形同受到剝奪,屬於重大損害,有急迫危險,因此裁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本案行政訴訟確定前,應暫先准予於台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供林男行使投票權。可抗告。

不過,對於林男的主張,卻引起社會的反彈聲浪,桃園市選委會表示,已經和中央選委會達成共識,將向台北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民眾也認為,受刑人因犯罪事實入監服刑,等於在外無法趕回投票,如果在監可以投票,那麼因工作在外而無法回戶籍地的人,是不是也可以申請外地投票,何況,在獄所內的環境與人的特殊性,很可能流於利益交換的方式,等於是變相賄選,絕對會出現不公平的問題,應該要好好考量,千萬不能開了例,全都亂了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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