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涉及掏空、內線交易、炒股三大弊案,二審被判刑8年、16年,上訴三審中的國寶總裁朱國榮上月落跑,雖然高達4億元保釋金被法院沒收,且對其發出通緝,但朱屬重刑犯罪被告,卻未實施電子腳鐐預防潛逃也深受爭議,司法院4日召開「提升法院科技防逃成效行政聯繫會議」,針對如何精進科控防逃的具體建議等事項進行討論,以期提升科技監控設備的使用成效,落實防逃新制規範目的。
為強化防逃機制,立法院於108年7月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新增可以運用電子腳環監控方式,代替羈押處分,法官、檢察官若認為未達聲押條件時,可依個案的逃亡風險及情況,命令被告接受適當科技設備監控,可運用至聲押未獲准或停押的被告。
去年1月12日成立在台灣高檢署的「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正式掛牌啟用,該中心配有專責人員,電子腳環每分鐘會自動即時回傳訊息至監控中心,值班人員24小時全天候監控重大犯罪嫌犯的行蹤,一旦發現有逃亡的舉動,監控室即會依其顯示的監控訊號及活動軌跡,通報相關機關,立即將被監控對象拘提到案。
不過,屬重大經濟犯罪被告的朱國榮卻沒有實施科技監控,並且在失聯多天後轄區派出所才通報。高院以朱國榮是金融案件被告尚非如同性侵犯或家暴犯等,會對他人或被害人造成即時性的危險,故實務上很少以電子腳鐐方式施以監控,作為未對朱實施科技監控的理由,但面對外界批評,司法院於是召開聯繫會議補破網。
司法院表示,為防止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的被告,在偵查或審判中逃匿藉以規避刑責,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前於10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增訂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明文授權法官、檢察官於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以利彈性運用。
為此,司法院與法務部共同建置科控中心,於111年1月12日正式啟用。又為執行科技設備監控相關業務,司法院與行政院會同發布「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另訂定「法院辦理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處理原則」,規範科技設備監控的諭知、聯繫、分案、執行等事項,使法院辦理刑事科技設備監控業務有所依循。然而自110年迄今使用科技監控件數共計26人,院方及檢方各13人,使用頻率不如預期。
司法院指出,這次會議達成:精簡告警通報,建立層級化的處理機制的共識,以為提高法官使用意願,化解法官擔憂裁准科技設備監控後需長時待命的疑慮。
未來遇受監控被告有異常狀況而發出告警訊息時,由科控中心初步排除電力不足、訊號不良等設備因素後,一旦發現被告已接近機場、海岸線、進入電子圍籬禁制區或有破壞電子監控設備情形時,科控中心即發送最高級別告警訊息至法院值勤法警室之專用手機,由法警室儘速通報承辦股、值日股或其他有代理權限的人,即時為適當處理,並得請警察、入出國管理、海岸巡防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必要協助;另備置1具專用手機,由法院指定人員保管,供法警室值勤人員遇有緊急事件時聯繫使用。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司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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